中央政治局前委員、重慶前市委書記孫政才受賄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孫政才表示真誠認罪、悔罪,不會上訴。
法院指,孫政才自2002年起,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超過1億7千萬人民幣,已構成受賄罪。法院認為,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漠視法律,收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國家工作人員聲譽,鑑於大部分受賄財物,是由特定關係人直接收受,孫政才亦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因此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