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涉嫌受賄近4000萬元人民幣,在內蒙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受審,孫懷山表示認罪悔罪,法庭擇日宣判。
市檢察院起訴,孫懷山在1994年至2016年,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