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改善實施「復職令」安排條例草案的二讀後,會議暫停,明早再繼續審議。草案建議,授權勞資審裁處在毋須僱主同意之下,可以為被無理解僱的僱員,發出復職的命令;如果僱主無履行命令,就須繳付僱員3倍月薪的賠償,最多7.25萬元;如果僱主未有支付賠償,將要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和監禁3年。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表示,工黨張超雄提出的修訂,建議提高賠償額,並取消賠償上限,沒有取得勞顧會的共識,嚴重損害勞資雙方多年來,透過勞顧會協商的合作關係,對勞資關係有深遠和負面影響,政府難以接受;修訂一旦通過,政府將不排除撤回整條草案,希望議員能務實審議。

張超雄批評羅致光的說法是威脅,表達憤怒並予以譴責,認為羅致光剝削立法會議員的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