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企物美集團董事長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及挪用資金案,經最高人民法院重審後,改判張文中、同案被告張偉春及物美集團無罪,將退還罰款及被追繳的財產。

河北省衡水法院,2008年一審裁定張文中及張春偉,明知民企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下,合謀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有關資金3190萬元,判處張文中入獄15年。他上訴後,獲省高級法院改判12年。張文中到2013年刑滿出獲,兩年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最高法院今年2月審理後,今日公布決定,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物美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有關政策已有所調整,民企具有申報資格,雖然張文中等人存在違規行為,但未有虛構事實、隱暪真相等詐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