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辦晚上回應美國國務院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去年10月在中央政府指示下,拒絕美國引渡一名逃犯的要求,並將疑犯交予中央政府看管時說,不宜公開討論個別移交逃犯的個案,但有關表述意指林鄭月娥的決定,並非按照《逃犯條例》,以及港府與美國政府就移交逃犯的協定,特區政府對有關的不確表述,表示深切遺憾,又說港府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亦從來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強調是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發言人指,特區政府在收到每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會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在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再決定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處理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