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內影相的唐琳玲,早上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7日,並需要支付訟費,成為高等法院首宗因為有人在庭內拍照而入罪的案件。法官陳慶偉說,不接受唐琳玲供稱忘記有否在庭內拍照,但接納她有向法庭道歉,相信她並無特別意圖干擾司法,行為只是想向朋友炫耀。法官指,在庭內拍到的相片,容易透過電子途徑傳給其他人,有可能被不當使用,情況不能逆轉;而原本正審理的佔旺藐視法庭案有高度政治性質,雖然唐琳玲並無清楚拍到被告的樣貌,但行為的確令案件延遲審訊。

唐琳玲在庭上指,裁決客觀公正,但同時多次指案件應屬民事性質,強調自己的行為並無惡意,不是想冒犯法庭,因此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唐琳玲拒絕支付訟費,質疑法庭非法拘留她,要求法庭賠償。法官回應說,法官並無權力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