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內影相的唐琳玲,早上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7日,並需要支付197260元訟費。唐琳玲一度拒絕支付訟費,指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團隊,並非由她本人邀請或僱用,她亦無預先獲告知審訊會引伸這筆費用。法官陳慶偉說,她不能拒絕對方的大律師出庭;又指早前被唐琳玲拒絕聘用為代表律師的大律師艾勤賢,事實上給予唐琳玲明智的建議,而唐琳玲拒絕法援署人員協助,只重複指自己比其他人更有資格。法官說,唐琳玲可能是聰明,但建議她日後要有智慧。法官又下令唐琳玲的手機,交由司法機構看管,直至上訴期滿,整個審訊程序結束,並會將3張在庭內拍攝的相片刪除,才將手機交還唐琳玲。

今次是高等法院首宗因為有人在庭內拍照而入罪的案件。法官裁刑時指,不接受唐琳玲供稱忘記有否在庭內拍照,但相信她並無特別意圖干擾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