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女兒梁頌昕,前年3月離港時遺留一件手提行李在機場禁區外,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允許梁頌昕不在場下,由航空公司人員經安檢後,將行李送入禁區。一名空中服務員羅美美入稟高等法院,就機管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代表申請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說,《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原本列明所有行李安檢,都必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其後改為行李在第二次安檢時,必須在行李物主在場下進行,但並不代表首次安檢毋須乘客在場,認為有關問題並非只是學術討論。
代表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答辯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提出,涉事的行李當日至少兩次經保安檢查,認為事件並無危害機場保安,事件亦不是例外,事主及她的家人並無獲得特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