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教育中心的女東主,訛稱以推廣價與旅行社合辦韓國遊學團,收取4個家庭的團費後,並無向旅行社支付費用,最終取消行程。32歲教育中心女東主,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作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罪,今早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要向4個家庭合共歸還6萬9千元。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組指揮官劉玉龍指,案中涉及的遊學團旅行社收取的團費是1萬9千元,被告提出收6千5百元並不合理,提醒家長不要光顧不合理低價遊學團。

案情指,被告前年透過通訊應用程式發岀廣告,聲稱以推廣價6千5百元,提供韓國七日親子遊學團,收取4個家庭合共7萬6千元後,並無在限期前向旅行社支付費用,旅行社取消遊學團。被告曾表示會向受影響家庭退款,但支票不能兌現。被告曾向法庭承認,發岀廣告時,已知道相關費用,並不足夠提供遊學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