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本港一直嚴格按照《逃犯條例》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的協議,處理其他地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重申政府對美國國務院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應北京要求拒絕向美國移交一名逃犯深感遺憾。
李家超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逃犯條例》,在處理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前,要先由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而行政長官亦會徵詢律政司意見,強調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是行政長官的決定。他又說,基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個別情況,每份移交逃犯協議的表述並不相同,但所有協議內容都與本港法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