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披露一名廉署受調查人的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即時入獄。

31歲被告,前年因涉嫌販賣危險藥物而還押懲教署看管,期間向廉署投訴一名女子,即販毒案的控方證人,指她可能向案中2名警員提供利益,以陷害被告等人,廉署去年展開調查。女子期後到赤柱監獄探訪被告時,被告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女子披露她是廉署的受調查人,並有機會被捕,建議她自行考慮逃走以避過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