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器官捐贈的草案。
目前部份需要接受器官捐贈的病人,雖然已找到另一人,願意活體捐贈器官,但可能會因為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符,而不能捐出器官;在配對器官捐贈之下,一組不相容的器官捐贈人和受贈人,就可以和另一組人相互捐贈器官,令兩名病人都可以接受器官移植。不過,目前法例規定,活體捐贈器官的人,不能在威迫利誘下同意切除器官,參與配對捐贈器官的人有可能觸犯相關法例,因此要修例落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