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議會發指引,旅行社今日起可向顧客收取不多於0.15%印花徵費的成本,新措施即時生效,適用於今日起報名的外遊旅行團。指引列明,旅行社必須讓顧客知道將會收費,收據上不得標明為印花徵費,只可標明為「印花徵費的成本」、「印花成本」或「徵費成本」等。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旅行社提供載運、住宿及活動中,最少兩個項目的外遊旅行服務,須就每筆收到的外遊費繳付印花徵費,並在顧客的收據蓋上相當於外遊費用0.15%的印花徵費。旅議會指是從政府得悉,法例並無列明旅行社不可收取印花徵費成本,經商討後發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