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4歲內地男子涉嫌向入境處人員提供賄款,以准許他進入本港,被廉署起訴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署任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答辯,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星期三在羅湖管制站,因為雙程證沒有適當簽注,期間向一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提出,提供400元人民幣,以准許他入境。廉署接獲入境處轉介投訴後,派員到場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