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歸後首次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建議保安局長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保安局長李家超說,正考慮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是否根據《社團條例》作出命令,以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為理由,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他強調未作決定,會給予香港民族黨21日作書面申述。李家超說,《社團條例》賦予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有關的職責及權力,他必須以合理方法和措施履行責任,當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行使權力時,會作出建議,做法是謹慎合理。李家超又強調,事件是按香港法例處理,是特區的事務。
李家超說,如果他根據《社團條例》命令團體禁止運作,並經政府刊憲,有關團體將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擔任幹事以及協助管理,即屬犯罪,此外如果有人身為非法社團成員行事、參加集會、付款援助,提供場地舉行集會、煽惑加入這些團體等,都是犯罪行為,可以判罰款或監禁。李家超說,本港市民結社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可以根據法律,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而作出禁止,有關規定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