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名Uber司機因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裁判官杜浩成在裁決時表示,科技突破不需考慮公共政策,但公共政策就必需顧及科技的進步,雖然法庭不會評論個人化及點對點的載客服務,但期望情況盡快得到糾正。杜浩成又說,乘車報酬於車程結束後不久便以信用卡支付,而各被告明顯是基於載客取酬展開車程,他們亦清楚知道車程是需要收費。

警方去年派出警員假裝Uber乘客,先後拘捕多名Uber司機,各人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其中有部份人早前已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