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名Uber司機因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名,分別罰款3800至4500元。運輸署表示,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情況,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運輸署又表示,政府對於使用不同通訊科技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但必須合乎法規,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有關出租車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符合法例要求及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Uber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剝奪了司機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是香港邁向智慧城市的絆腳石。Uber又表示,多個城市已對汽車共乘作出回應,優化機制,並立法規管。消委會及中大早前亦對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提出規管建議及意見調查 ,顯示出港人對汽車共乘有強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