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歲男子因為洗黑錢活動,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高級督察周穎嘉說,警方尊重法庭裁決,相信任何判刑都具阻嚇作用。周穎嘉指,在2014年7月至8月期間,警方收到九名分別來自內地、美國、加拿大、西班牙及印度的受害人報案,指懷疑收到虛假電郵,對方聲稱是生意夥伴,要求將超1200萬元的貨款存入10個本地銀行戶口,受害人於存入匯款後,認為情況有可疑,於是報警求助。
周穎嘉表示,警方調查後發現該10個本地銀行戶口是由同一集團利用三間空殼公司所操控,以清洗超過1000萬元的黑錢。她說,由於今次屬有組織、複雜及跨境的案件,涉及大量海外證人及證據,令調查難度增加。警方早前亦已先後拘捕同案四名、年齡介乎28至61歲的本地男子,包括集團的公司董事、銀行戶口持有人及協助開戶的人士等。警方提醒,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及罰款港幣500萬元,市民如有懷疑,可向相關銀行查詢或聯絡警方反詐騙協調中心二十四小時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