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二十個月的案件,高等法院駁回曾蔭權定罪上訴,但二十個月刑期減至十二個月,訟費由五百萬減為一百萬元。曾蔭權的律師在宣判後,隨即提出即日處理上訴及保釋申請,但法官麥機智要求律師先閱讀判詞再提出申請,曾蔭權需即時還押。
曾蔭權被控2010年至2012年,在處理雄濤廣播申請數碼廣播牌照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他向雄濤股東黃楚標,租用深圳東海花園物業。他去年二月被判罪成,在服刑約兩個月後申請就定罪、刑期及訟費提出上訴,獲准保釋候判。曾蔭權在案中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歷兩次審訊,陪審團都無法達成大比數裁決,控方去年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暫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