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內地居民吳昌文,被控向入境處職員提供400元人民幣賄款,以准許他進入香港,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監8個月。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責被告意圖行賄公職人員,衝擊香港法治,鑑於被告罪行嚴重,判處即時監禁,量刑起點是12個月,但考慮到他認罪,將刑期減到8個月。

被告案發時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成功申請人,獲入境處發出「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准許他來港工作,每次可逗留五天。他在本月11日,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入境處人員查問時,發現被告雙程證簽注為「團體旅遊」,與「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顯示的訪港目的不符,要求被告返回內地。被告在羅湖橋等候期間,向一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提出,提供400元人民幣,以准許他入境。廉署接獲入境處轉介投訴後,派員到場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