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準變性菲律賓籍在囚人士,不滿懲教署將她當成男性看待,違反人權法,入稟司法覆核,獲判部分勝訴。申請人2014年因販毒被判監1年8個月,入獄前已開始變性過程,包括進行女性荷爾蒙療程及隆胸。她不滿被捕及入獄期間,被男性執法人員搜身及延遲批准接受荷爾蒙療程。法官陳慶偉判辭指,警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合法及恰當搜身,保障被羈留人士的基本人權,又指懲教署延遲轉介申請人與精神科醫生會面,阻延接受荷爾蒙療程做法不合理,裁定兩項入稟理據成立。不過法官並不接納,署方不容許申請人與女性囚禁屬歧視等投訴。法官又建議警方考慮,在警察通例加入對未完成手術的跨性別羈留人士的搜身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