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早前收到25名新入職老師查詢,指同學校的合約今年9月1日才生效,但學校要求他們於8月中回校開會和補課等,質疑是否會有工資、勞工保險和追訴權,亦不知道自己的身份是否僱員。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認為,如果只提早回校一至兩天,出席會議,增加對學校的了解,可以接受,但如果日數多於三天,和需要教學,已屬工作性質,應該擁有僱員的權益。

他表示,教育局應向學校發指引,列明新入職老師,在合約期前回校工作時的工作範圍、日數和工時等,如涉及教學等實務工作,就要審視工資計算方法,和勞工保險等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