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安部、港澳辦及國台辦聯合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條件、證件功能,持證人權益及申領程序等方面內容,在九月一日實施。新政策定明三地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規定在內地享受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及9項便利的措施。

公安部副部長侍俊表示,只要在內地逗留半年以上、有穩定就業或在內地就讀,並有固定住所的三地人士,可以在生活地點向派出所等相關工作機關申辦居住證,二十個工作天內可以領證。他又指,措施有助解決三地居民在辦理網上購票、自動取票、旅遊住宿及金融業務等不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