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安部、港澳辦及國台辦聯合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條件、證件功能,持證人權益及申領程序等方面內容。新政策定明,只要在內地逗留半年以上、有穩定就業或在內地就讀,並有固定住所的三地人士,可以申領居住證,屆時依法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使用住房公積金;亦可以辦理機動車登記、到銀行辦理保險、證券及期貨等金融服務。居住地政府亦會提供基本公共就業、公共衛生服務及法律援助等服務。
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指,居住證上會出現公民身份號碼,香港澳門居民的號碼、地址碼分別為810000、820000,是內地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港澳居民編制公民身份號碼。他表示,回鄉證是旅行證件,而港澳居民居住證是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內地居住提供身份證明,認為措施為港澳居民在內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便利,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重要舉措;又說在一國兩制下,內地與港澳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港澳居民部分訴求目前仍難以解決或者還不具備條件,中央有關部門會繼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