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就佔領旺角期間沒有按禁制令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判囚四個半月,被駁回定罪上訴,上訴庭再拒絕向他批出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並要他向律政司支付6.2萬元的訟費。上訴庭今日頒布駁回上訴的判詞,指黃浩銘的上訴理據,難以說服法庭有合理可爭議之處, 法庭亦無意就本港所有的刑事藐視控罪中的犯罪意圖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