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將在11月1日起實施新規定,航空公司售賣機票時,在進行報價或交易都需顯示必須支付的總票價,並分項列出全部元素的價格,包括機票費用、飛機乘客離境稅、旅客保安費及機場建設費等;如果航空公司計劃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亦須清楚顯示。
民航處發言人表示,去年的顧問研究顯示,燃油成本屬於航空公司需收回的營運成本一部分,個別航空公司可按商業決定衡量是否徵收燃油附加費,認為關鍵是要鼓勵競爭和確保價格展示的透明度,以協助消費者在知情下作出選擇。發言人又指,大部分在香港提供客運服務的航空公司已符合新規定,其餘公司正提升訂票系統,寬限期為生效日起計六個月,建議消費者在比較機票價格時留意最終票價,如有疑問應向航空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