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團體接獲一名女性合約僱員求助指,她一向以合約形式獲聘,每年續約一次,但去年在懷孕並開始放產假時,隨即被公司通知不獲續約,最終失去工作,但因為現時僱傭條例只規定,僱主不能解僱懷孕期間的員工,但並無訂明不與員工續約屬於違法,所以無法追討賠償。
職工盟表示,事件反映現時的法例存在漏洞,對合約員工的保障不足,一旦合約員工面對懷孕、疾病、工傷,或參與工會活動的時候,就可能遭遇不公待遇而無法追討賠償,要求政府即時修訂僱傭條例,將不續約同樣視為解僱,保障合約員工權益,並加強宣傳僱主不可歧視懷孕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