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總區警司吳偉漢被控受賄以包庇娛樂場所的案件,吳偉漢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早上在區域法院判監28個月,並要歸還約22萬賄款;同案另外兩名經營私人會所的被告,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的欒其祥,判監20個月,承認協助和教唆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謝凱健,被判監1年。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控罪嚴重,其中吳偉漢身為高級警務人員,在涉案一年多期間受賄57萬。他同第二被告都是案中主腦,作為高級警官,披露警方調查涉案會所的機密,是為金錢忘記執法者的職責,刑責在案中最重。法官考慮涉案會所只涉及無牌賣酒及違法逗留條例的罪行,情節相對輕微,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監2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