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草案,包括增加一條條例,列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願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話,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另一項新增條文則指,若疑犯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公安機關可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亦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其中一項條文,指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若發現司法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或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人民檢察院立案可立案調查。法例經修改後亦提出,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及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會見被扣押的疑犯,要經調查機關許可,而機關亦要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