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將於本月30日開始實施,禁止以任何形式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酒精含量多於1.2%的酒類,違例者可被罰款五萬元。法例實施後,商鋪如超級市場、便利店、酒舖等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須以中英文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並須貼於當眼處;若商鋪以網上訂購形式售賣酒類,必須展示或播放法例要求,及在售賣或供應酒類前,獲取買方或收受方的年齡聲明,違例者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指,不論過程中是否涉及付款,只要酒類是供應給商業用途的遊藝會、節慶活動或展覽會等,就受到法例規管,但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亦只規管酒精類的飲品,食物則不受限制。衞生署的控煙辦會改名為控煙酒辦,並增加30多名人手執法,巡查店鋪及進行違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