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商舖因出售不安全的激光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判罰款8000元。

海關人員早前進行試購行動,從涉事商舖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證實沒有裝配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等,亦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海關提醒,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射向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