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繼續審理要求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司法覆核。代表入稟人的律師指,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和原居民以外的人,不符合基本法第40條,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無理由以相關條文保護違憲的政策。李柱銘又反駁政府一方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草擬階段已聽取有關政策的正反意見,指政府一方的說法是錯誤假設,法庭應審視丁屋政策是否符合條文中「新界」、「原居民」、「傳統」及「合法」四個條件,當所有條件都符合時,政策才會受相關條例保障及合法。
李柱銘指,任何政策都可能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人大常委會雖然沒有宣布丁屋政策違憲,但不代表政策可被視為合憲,又引述專家指在清朝任何人只要隨意佔地便可建屋,雖與大清律例不符,清政府亦無執法,但不代表民間的習俗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