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透過立法,實施具有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法改會建議,新制度的涵蓋範圍應包括政府部門,及具有行政權力和職能的法定公共機構,公共機構可拒絕披露涉及法庭檔案、防務及保安、執法程序、個人私隱等12類資料;而涉及內部討論、商務、研究分析等11類資料,公共機構可權衡公眾利益,考慮是否披露。不過,拒絕披露的特權為期30年,如果公共機構認為期滿後仍不可披露資料,須提出理據,每5年檢討一次。

法改會又建議訂明罰則,任何人更改或銷毁檔案,意圖阻止披露資料,將屬犯罪。法改會建議,不論是否香港居民,都符合資格索取資料,節省核實申請人的行政費;申請人須付費申請索取資料,避免制度被濫用。如果處理申請的估計工時達到訂明上限,例如15小時,公共機構可拒絕申請,但取閱歷史檔案就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