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佔中發起人及參加者,被控煽惑公眾妨擾案,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引述案例,公眾有合法示威權利,無權長期佔用馬路或紮營。他指非法佔用公眾地方,構成公眾安全或利益受損,就可構成妨擾,在佔用馬路的個案,受影響群眾可視為全港所有居民及旅客。有關煽惑的控罪元素,只要證明被告有鼓動他人進行違法行為就可入罪,不必考慮被煽動者,有無採取行動。

梁卓然又總結控方證人供詞,指警方在2014年9月28日,拒絕示威者申請在添美道繼續公眾集會要求,指集會是非法。由當時直至佔領運動結束,並無再收到公眾集會申請。作證的助理消防區長說,9月28日在灣仔消防局出勤時,消防車在分域碼頭街被示威者擋路,需要繞道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