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對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檢控。律政司指,證據顯示在2011年底,時任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所有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有關協議,而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所以並沒有合理機會就貪污控罪達致定罪。

至於梁振英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又說,有關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有關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