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社署對安老院服務的監管,認為社署有四方面不足,包括相關法例超過22年沒修訂,已經過時,以及法律不全面,而且作用有限,執管寬鬆,巡查機制不足,又認為社署就安老院違規資訊的發布未夠全面。在2014/15年度起4年期間,雖然有安老院屢次嚴重違規,但社署未曾撤銷任何安老院牌照。

專員又指,社署在2014/15起的三年間,每年向安老院發出300至400宗警告糾正,但只有16宗個案被檢控,即使在上年度增至23宗,仍然是偏低。專員認為,檢討及修訂相關法例刻不容緩,建議將侵犯私隱、錯誤用藥及虐老等,納入相關法例,並考慮將護送及陪診服務納入社署監管範圍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