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佔中發起人及參加者,被控煽惑公眾妨擾案,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詞。代表第九被告李永達的律師蔡維邦引用土耳其案例,指集會前預先通知的要求,不應該成為自發集會的障礙,指這種集會通常基於突發事件,未必有指定組織者。他指,案件的當日就是因為學生被捕而觸發自發集會,認為應該屬合法,亦是健康民主的一個特徵。他又指出,示威本身就無可避免令部份公眾成員有阻礙和不便,構成一定程度的妨擾;在示威的情況下控以公眾妨擾罪,會侵犯基本法賦予的示威自由。

代表第八被告黃浩銘的駱應淦陳詞時指,黃浩銘無意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只是叫在場人士坐低、保持冷靜克制,當警察拘捕他們時不要抵抗,並無叫人長時間霸佔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