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原副部長張少春受賄逾6千萬元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少春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院擇日宣判。檢察機關指,張少春自1995年起,在擔任多項職務期間,利用職權和地位,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約6700萬元人民幣的財物;檢察機關並出示了相關證據,以受賄罪追究張少春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