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建議。入境處指正考慮修例,訂明聲請人提出免遣返聲請資格,由任何時間都可提出,縮減至須在3個月內提出。鑑於這類聲請人長期滯留在港,文件建議如聲請人的申請被拒,即使提出司法覆核或上訴,除非已獲法庭許可,否則入境處仍然可以進行遣返。根據數字,由2017年至今,法庭共處理約1000宗這類司法覆核許可,只批准了20多宗。對於過往曾出現的明顯拖延手段,例如聲稱身體不適但未能提供醫生證明,將列明不能被視作「非常特殊」和「無法控制」情況,以減少濫用 。

對於羈留權力,入境處建議訂明一系列考慮因素,包括如因積壓大量聲請或有人阻延程序,即使審核或遣返程序受阻,入境處仍有權進行羈留,而如相關人士構成人命或財產風險,亦可進行羈留。文件又建議加強打擊非法工作,將僱用非法勞工的最高刑罰,增至罰款50萬和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