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條例草案,列出九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的宣誓儀式、由特區政府舉辦重大的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政府表示,由於部分侮辱國歌的個案牽涉肇事者眾多,或者涉及社交媒體上發布,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因此國歌法的條例草案檢控時限,訂為警務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後一年內,或事發後兩年之內。條例又列明,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在改編國歌方面,政府表示如果樂曲、文字、歌詞的相似程度,足以令人合理地相信是改自國歌,則須視為國歌。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違法,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