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指,國歌法條例草案本月廿三日將在立法會首讀。他指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目的是確立國歌作為國家象徵及標誌的地位,令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對公開故意侮辱國家的行為列明罰則。他指條例內容自然,容易理解及實行,不會影響日常生活。
條例列出九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的宣誓儀式、由特區政府舉辦重大的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違法,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條例又列明,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在改編國歌方面,政府表示如果樂曲、文字、歌詞的相似程度,足以令人合理地相信是改自國歌,則須視為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