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國歌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表示,草案列明九種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他指奏唱國歌將成為宣誓儀式一部分並不奇怪,議員隆而重之參與亦屬正常,不應該會出現問題。但如有候任議員缺席奏唱國歌環節,是否構成宣誓無效,要考慮實際情況,例如議員表明缺席是為表達某種政見,就會有很大分別,最終要交由監誓人按現行法例決定。

聶德權又指,條例將會在法例通過後才生效,因此不會有追溯力。至於國歌法條例草案提出的檢控時限,訂為警務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後一年內,或事發後兩年之內,較一般條例的半年長,是兼顧實際情況作出決定,非本條例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