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建議禁止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或者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違法者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檢控時限將會由現行法例規定的半年,延長至事發2年內。草案又列明9種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以及大型體育賽事,另外國歌亦要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強調,《國歌條例》的立法原意清晰,就是想大家尊重國歌,至於最具爭議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候任議員奏唱國歌的表現是否合格,則會交由監誓人按現行法例決定。足總副主席貝鈞奇歡迎推出條例草案,相信會減少球迷噓國歌情況;民主派質疑延長檢控期限做法,建制派議員促請各界尊重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