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草案定明意圖侮辱國歌,包括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的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監禁三年及罰款五萬元;在不當場合使用國歌,亦可被罰款五萬元。條例又列出主要官員、司法人員及立法會議員宣誓等場合需要奏唱國歌,教育局長需向學校發出指引,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政府發言人重申,立法目的是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令市民尊重國歌,並為違法行為定立罰則。政府去年已透過多種途徑,聽取議會、公眾及不同團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