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憲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布穎琪表示,公會未有討論《國歌條例草案》,她個人認為,草案就侮辱國歌的定義不太清晰,內文列出奏唱國歌的禮儀,但不帶罰則,令人疑惑沒有完全遵循禮儀的後果,也令人質疑將禮儀寫入法例的必要性;另外草案在前言加入「增加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精神」等意識形態字眼,是內地草擬法律的手法,並不符合普通法要求條文精準的原則。布穎琪又指,草案列明教育局長要指示學校進行國歌教育,有關做法可透過行政措施實行,毋須寫入法例。

對於檢控時限,布穎琪認為,草案涉及的罪行並不複雜,將時限訂為最長兩年是過長,執法機關需要解釋用較多時間調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