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提高汽車非法載客取酬或非法出租的罰則,建議將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由目前5000元,增至1萬元;再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就由1萬元,提高至2.5萬元;最高監禁期就維持不變,首次定罪和再次定罪分別維持在3個月和半年;又建議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首次定罪由現時的3個月,延長至半年,再次定罪就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已經研究過其他地方的罰則,發現香港的水平偏低,再參考本港嚴重交通罪行的罰則後,釐定今次的建議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