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遞交文件,指港珠澳大橋約1.5萬份施工紀錄不全的事件,只是涉及承建商未有按合約要求,依時提交紀錄,紀錄並無被銷毁或遺失,亦不涉及工程質量問題;文件亦指出,路政署是在2016年7月首次收到駐工地工程人員通知,但到去年7月下旬,即是兩年後,才作出跟進,包括要求駐工地工程人員提交紀錄,向運房局報告,並在去年8月聘請獨立審查顧問檢視。

委員會副主席譚文豪不接受政府解釋,質疑政府得悉承建商未有依時提交紀錄後不聞不問兩年,才作出跟進,會否涉及放任承建商甚至利益收受,認為事件令大眾失去對政府工程的信心,路政署必須負責,但文件沒有交待是否有人失職,和有否啟動紀律處分程序,會在明天的會議要求路政署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