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裁定社民連梁國雄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他不服提出上訴,下午在上訴庭被駁回。上訴庭引用吳嘉玲案,指香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決定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否有效,而香港所有法院都必須受到釋法約束;上訴庭亦不同意人大就基本法104條有關議員宣誓條文的解釋,是補充基本法條文,指過去本地案例都有指出,候任議員須要緊跟法定誓詞,莊嚴而真誠宣誓,並要真誠遵從誓詞內容,人大釋法只是重申這些宣誓的要求,並無補充基本法條文,因此人大常委會並無取代立法會職能,更沒有釋法是否具追遡力的問題。
至於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上訴庭指,游蕙禎案的案例已指出,是要宣布相關議席出缺,相關人士不符資格擔任議員。對於梁國雄一方指,過去候任議員宣誓都容許高叫口號和展示標語,因此他有合理期望可以繼續這樣做,但上訴庭指立法會常規只是立法會秘書或主席的決定,並不會對法庭有約束力,而法庭只會檢視相關人士是否履行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