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及國務院傍晚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推進「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有利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跨境流動和區域融通;加快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與國家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建設,支持與香港、澳門建立創新創業交流機制;向港澳有序開放國家在廣東建設佈局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及支持粵港澳有關機構積極參與國家科技計劃;設立粵港澳科技創新合作發展計劃和粵港聯合創新資助計劃,支持設立粵港澳產學研創新聯盟。
綱要又提出研究實施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出入境、工作、居住、物流等更便利化政策措施,鼓勵科技和學術人才交往交流;允許港澳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並按規定在內地及港澳使用相關資金;並在珠三角九市建設一批面向港澳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為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的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提供便利條件。綱要又指支持香港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