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未經許可向三名下屬索取及接受共七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罪名,包括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八日判刑,以等候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吳麟光,案發時調派至海務及離島區工作,控罪指他涉嫌於前年3月,向兩名消防隊目及一名消防總隊目,分別索取一萬至三萬元的貸款,當中兩人拒絕借款,另一人同意借款,被告數月後以現金償還貸款。